行政事项名称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监管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七条;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四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第七条;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二OO四年第13号)。 申请条件 : 一、免招标的申请条件: 须符合13号令第九条:第八条所列招标范围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三)旧机电产品; (四)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七)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八)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九)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十)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提出质疑的条件: 符合13号令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三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二)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三)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四)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核实属提供虚假质疑的,主管部门可以对质疑人提出警告;提供虚假质疑、情节严重及影响该招标项目工程进度,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一)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二)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 (三)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 (四)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 (六)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 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免招标申请需要递交的材料: (一)国外赠送或援助的书面材料; (二)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说明材料; (三)旧机电证明材料; (四)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总额认定材料; (五)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说明材料; (六)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证明材料; (七)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证明材料; (八)生产企业需要的专用模具说明材料; (九)供生产企业维修用的零件或部件说明材料; (十)其它应予说明的有关材料。 二、质疑需要递交的材料: (一)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应答材料; (二)商务问题证明材料; (三)技术问题说明材料; (四)其它应予说明的材料。 监管程序 : 一、企业向宁夏机电办提出申请; 二、质疑人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三、宁夏机电办初核; 四、 商务部审核。 告知方式 :网上告知、发证、评标结果通知 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不含质疑处理时间)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科技产业处 5014486、5044997 行政监督 :商务厅监察室 5012791、504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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