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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厅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办事指南
2009-03-16 11:29  文章来源:机电科技产业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宁夏商务厅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转报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46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0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1014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822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
六、《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1018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三、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五、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自治区商务厅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告知方式: 网上告知批准登记证号码
商务部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自治区商务厅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自治区商务厅办公电话:机电科技产业处 5014486 5044997
传真5044239
行政监管: 纪检监察室 5012791

 

宁夏商务厅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许可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转报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46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9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0号发布,2006119国务院令第480号修订);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1231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1112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申请条件
一、出口经营者为国务院指定的核出口专营单位;
二、接受方政府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
三、接受方政府保证对中国供应的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
四、接受方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有效的全面保障协定。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五、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中国所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经事先同意进行再转让的,接受再转让的第三方应当承担相当于由中国直接供应所承担的义务。
六、接受方政府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国供应的铀浓缩设施、技术或者以此技术为基础的任何设施生产富集度高于20%的浓缩铀。
七、相关出口许可申请已经国家原子能机构初审同意。
申请材料
一、核材料出口
(一)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 国防科工委核材料出口批准文件。
二、 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
(一)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 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三) 国家原子能机构初审意见;
(四)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五) 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六) 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
(七) 最终用户证明(含中文译件);
(八) 依照上述
申请条件 第二至第六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
(九) 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十) 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提交申报书面材料;
二、核材料出口经国家原子能机构初审同意后,经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复审,或者根据需要会同国防科工委等有关部门复审。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自治区商务厅,由厅机电科技产业处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商务部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时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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